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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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律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三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立板块性或区域性律所备选库。第四条公司推动律所管理工作信息化。使用单位应确保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五条律所的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预计工作时间、律师资历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公司律所管理工作,并对板块律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第七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律所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公司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负责适时搭建板块或区域性律所库;(五)指导和监督板块律所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律所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其律所管理制度。各级企业制定律所管理制度时,应明确本企业分管法律领导(总法律顾问)为律所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保由本单位法律合规机构归口管理。其中,已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应在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律所管理工作。
3、第九条各单位律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企业律所选聘与使用工作;(二)负责对本企业律所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三)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企业律所完成指定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投资企业律所管理工作。第三章律所选聘第十条律所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分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日常法律服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代理法律纠纷案件、专项法律合规风险处置、投资并购、资产重组、改革改制、资本运作、专项法律
4、研究等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选聘律所,原则上应从上级公司律所库中选聘,各级企业还可以从公司律所库中选聘律所;使用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聘请上述律所库外的律所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选聘律所可以采用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其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比采购等。各级企业选聘律所的具体程序,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各级企业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四条公司选聘律所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选聘律所;(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5、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律所,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中邀请招标适用条件的,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条件的,经审批可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选聘律所。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律所,竞争性谈判邀请对象应不少于两家:(一)项目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三)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四)从上级公司律所库中选聘律所的;(五)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或受客观因素影响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六)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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