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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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媒体,包括基于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如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以及手机APP客户端等有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兴媒体形态,也包括公司内部新媒体发布平台。第三条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应遵循“统一归口、分级管理;专人对接、专业运营”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设的综合性官方新媒体,以及各分子公司开设的官方新媒体平台。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品牌公关部作为公司新媒体平台的主管部门,
2、统筹负责公司新媒体运营管理工作,统一规划公司新媒体传播体系,并进行指导监督;品牌公关部设专人负责公司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开设和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公司品牌公关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各分子公司设专人负责信息更新和日常维护。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拟开设新媒体账号前,应制定整体运营方案,将新媒体备案表等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品牌公关部履行备案手续,经品牌公关部回复相关意见后方可开通运营。备案事项包括新媒体账号名称、运营平台、人员配备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最新运营情况报送至品牌公关部。未经批准,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开设或认证个人新媒体账号。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对所开设和运营管理的新媒体
3、平台信息安全和舆情管理负责,应当在新媒体运营管理的内容策划、审核、发布等实际工作流程中强化风险意识、明确责任分工、防范舆情风险,制定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公司总体安排定期举行舆情应急处理演练。对于重大突发负面舆情,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品牌公关部。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确定至少1名信息管理员专门负责日常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处理工作,该人员为该部门、企业宣传工作具体负责人或新媒体运营管理相关人员;处于筹建中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确定至少1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该部门、企业信息处理工作。如遇人员流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说明变更情况,保证后续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第十条公司新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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