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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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加强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关于要求我市制定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局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思路必须从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变到事后监管,出台评定办法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势在必行,我局在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1)、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
2、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2)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对物业服务人、项目负责人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监管进行整合完善,制定了本办法。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地方性法规、规章1 .物业管理条例2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3 .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2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3、201935号)三、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一)调研阶段起草小组前期以实地调查、座谈会等相关方式向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企业及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街道社区代表与工作人员等各方代表了解本市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二)起草阶段起草小组总结了前期调研成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归纳总结我市物业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我市及国内其他城市的法律法规和先进成果经验进行分析,对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体系以及其他行业的诚信体系进行了参考借鉴,起草并完成办法(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对初稿进行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三)征求意见阶段办法(初稿)形成后,调研组
4、多次邀请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协、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研讨。通过书面方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了解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说明(一)调整内容部分1.调整了结构。将原办法1与原办法2合并,形成办法。为增强办法的逻辑性,将其中的内容主要按照物业信用管理涉及主体、管理流程归纳调整为“总则”、“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使用”、“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使用“、“信息公布与异议处理”、“监督管理责任”、“附则”八章。2 .调整了部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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