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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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761号令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落实,根据相关条款授权,现就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细化明确如下:一、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划设规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地区确定管制空域范围并对外公布。遇有新的管制空域划设需求,或者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单批单次提报或者相对集中提报,通常每半年统一组织更新。(二)临时增加管制空
2、域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由组织或者实施单位提出需求,当地负责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后,可以在适飞空域中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对外公布。重大活动通常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计划生效3个工作日前提出,紧急任务通常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计划生效1小时前提出,主要包括活动或者任务的性质、组织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管制空域范围、启用和结束时刻等内容。重大活动、紧急任务结束或者取消时,组织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通报,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转换为适飞空域。有
3、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该次飞行活动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并在飞行活动开始前及时对外公布,飞行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将管制空域转换为适飞空域。(三)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管制空域边界或者相关设施建筑围界周边醒目位置,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可以参照执行。二、关于飞行活动申请(一)飞行活动申请内容。遇有下列情况,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还应当包括:1 .全程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活动、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手动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应当提供公
4、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2 .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任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3 .模型航空器在航空飞行营地空域外实施飞行活动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或者委托材料。4 .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实施飞行活动的,需提供涉及的管制空域内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材料。5 .实施融合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此次飞行活动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飞行活动申请内容明确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或者提交书面材料。(二)常态飞行活动申请要求。使用无人驾驶
5、航空器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起飞地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1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为沿固定航线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专用管道空域,供多单位、多型号、多架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三)特殊情形。除有保密、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三、关于飞行前确认。
6、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飞行前确认时,分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飞行调配原则,统筹各类飞行活动,明确答复相关意见。四、关于行为规范。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飞行前,应当合理选择起飞、着陆场地和飞行航线,主动避开人口密集区域;飞行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保持安全间隔,避免对第三方人员、财产、建筑设施造成损害。(二)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应当确保该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且具备自动感知和避让功能。(三)在真高120米以下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及时将起飞、着陆等飞行信息通报相关设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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