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行纪合同(综合农产品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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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副产品行纪合同(综合农产品类)行纪人: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经纪人的一种)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出(买入)下列农副产品,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卖出(买入)的农副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家计量单位数!(最低销价金额(元)质量标准最高购价包装要求第二k双方的权不和义务(一)行纪人的权力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1.行纪人临时占年可和义务:委朽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杆物。2 .委托人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
2、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乙方可以合理处分。3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4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5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且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
3、.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问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8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转委托合同的须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9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 .委托人应当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 .委托人应当与行纪人明确约定是否允许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3 .对委托货物的价格确定,委托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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