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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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保障长护险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推动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记录备案,并与我市长护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签订相关管理合同,为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提供南宁市长护险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人员(统称为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第三条准入范围
2、(一)在我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从事长期护理服务工作,并与其所在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称为社会护理员)。(二)由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为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提供全天24小时居家照护服务,并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等相关隶属管理合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之亲属、保姆等,以下统称为专属护理员)。第四条准入条件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应当获得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老人照料其中一项护理服务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此基础上,社会护理员应获得“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专项职业
3、能力证书。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并经过护士执业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按规定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工作。(二)获得技能培训合格证明。社会护理员及专属护理员应当获得所在定点护理机构颁发的技能培训合格证明。(三)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第五条定点护理机构要强化对本机构聘用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个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及时报送长护险承办机构备案。档案资料包括:(一)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四)护理服务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定点护理机构颁发的技能培训合格证明;(五
4、)护理服务人员承诺书。第六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信息库,定点护理机构负责将资格审查通过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如实录入信息库,未纳入信息库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信息库:(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服务的;(二)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或取消相关资格的;(三)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期间发生重大不良事件的;(四)其他不宜从事长护险护理服务工作的。第八条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明确培训方案和内容、服务质量控制、劳动报酬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定点护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如护理站、护理院等,相关医
5、师、技师、护士纳入该定点护理机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统一管理。定点护理机构通过与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技师、护士应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纳入该定点护理机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统一管理。第九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以保障长护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照护权益为第一优先,主要依托社会护理员实现。在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社会护理员为主、专属护理员为辅”的护理服务模式,专属护理员人数占本机构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50%o定点护理机构要加强对专属护理员护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将提供全天24小时居家照护等服务内容纳入相关护理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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