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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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服务行为,推进全省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在估价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分析、判断、更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
2、公开、使用、更新、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更新等工作。鼓励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参与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六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
3、息;(二)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职称、经历;(三)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二)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获得的荣誉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省级评估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文章、著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四)评估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情况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良好行为信
4、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信息;(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业务规范的信息;(三)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四)县级以上媒体披露、情况属实的不良信息;(五)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其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第七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一)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含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发的生效法律文书(含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
5、书;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书等);(三)信贷业务机构(商业银行)提供的不良行为书面材料;(四)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诚信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的结果;(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信息依据的其他内容。第八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一)评估机构自行申报;(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信贷业务机构(商业银行)、行业组织等单位提供;(三)公众投诉、举报、媒体公开披露等。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和“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第三章信用信息分级和发布第十条评估机构信用得分=基础信用分值+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
6、息分值。第H一条评估机构信用等级分为3A、2A、A、B级。3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2A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A级:信用评定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B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失信。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管理系统建立全省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初始记分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以年度为周期,按照附表1和附表2,在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加减。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分支机构备案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加分证明材料,经审查后予以信用加
7、分。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评估机构信用积分变化而动态变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确认:(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以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发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主要依据;(四)县级以上媒体披露的不良信息,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媒体管理部门核实的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五)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以相关部门生效法律文书为主要依据。(六)评估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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