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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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施设备分包或者租赁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总承包
2、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进京许可或者备案;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定经济合同。第五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第六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时,对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书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第七条分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第八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要求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凡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实行“三统一、一建立”,即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试试卷、建立培训档案。总承包单位还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I,并对其教育培训资料实行备案制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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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 总分 单位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