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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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化先行资金是指围绕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用于支持保障粮油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
2、稳产保供,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化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和强村富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现代化先行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代化先行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现代化先行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
3、负责现代化先行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现代化先行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扶持重
4、点和分配方式第五条现代化先行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现代化先行资金扶持重点:(一)稳产保供。主要用于粮油规模种植补贴(含动态补贴,下同)、水稻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粮油绿色高产创建、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浙系畜禽产业集聚区建设、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等。(二)绿色安全。主要用于支持商品有机肥和配方肥推广应用、农业绿色安全发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含土壤健康整治)、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动物
5、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海洋渔业执法监管等。(三)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含绿色农田)、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运行维护等。(四)农业“双强二主要用于支持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建设、农业产业技术推广服务团队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乡村“土特产”发展等。(五)乡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建设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域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风貌等。(六)农民共富。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民培训、百村万户增收促富试点、农创客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七)财
6、金协同。主要用于支持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等。(八)综合性扶持政策。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改革创新示范试点等其他事项。第七条现代化先行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无关的支出。第八条现代化先行资金分配主要按政策性补贴(含补助、补偿、奖励、贴息,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和“因素法分配与项目化管理相
7、结合”两种管理模式(以下分别简称“大专项”模式和“项目化”模式)。第九条按政策性补贴标准分配是指根据既定的政策性补贴标准和实际发生的面积、数量、规模等进行测算分配。具体政策包括: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含绿色农田,下同)、标准渔港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等。补贴标准按照政策规定、现有财力及省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情况分类确定。其中:(一)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按照年度粮食产销政策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8、、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二)农机(含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按照阶段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执行;(三)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按照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2)4号)执行;(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省批复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给予补助,其中面上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100O元/亩,绿色农田建设省级补助不超过5000元/亩;(五)标准渔港建设补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六)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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