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纺织有限公司月用电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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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 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某某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杨 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4月19 0,被告周某因装 潢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2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按 月利率2.5%计算利息,按月付息。被告杨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1年9月21 0,被告周某又向原
2、告借款1万元。2011年月20日, 被告周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后,两 被告每月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2011年12月19日,之后就没有向原 告支付过利息。经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0万元并支付利息62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 借款后从2011年5月起至20年9月被告按52万元本金、月利率2. 5% 每月支付利息13000元,共支付5个月利息计65000元。从2011年10 月起至2011年11月被告按53万元本金、月利率2. 5%每月支付利息13250 元,共支付2个月利息计26500元。2011年12月被告又支
3、付了 1万元利 息,虽然没有按月利率2.5%付清当月的利息,但是被告周某说算了,原 告也表示同意,故诉状上就写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19日。每次支付 利息时间原告记不清了。综上被告一共支付利息101500元。2011年9月 2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在20年4月19日借条上注明,但 没有写明利息,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 5%计算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 当时被告杨某某不在场,并没有确定是否同意担保。2011年月20日 被告归还3万元并在2011年4月19日借条上注明,其中1万元先用于归 还20年9月21日借款,2万元用于归还20年4月19日借款。现变 更要求:1、被告周某归还原告借款本
4、金4788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 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杨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了 2011年4月19日两被告向 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 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 法性,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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