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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福州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9号)以及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集成改革实施意见(榕医改组1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数的确定、人员管理和待遇等事项。第三条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总
2、量包括编内人员数、人员控制数。人员控制数是指为解决市属公立医院缺编问题,市属公立医院招聘参照编内人员管理的卫技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临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不纳入人员总量管理范围。第二章人员控制数的确定第四条卫健部门原则上每两年根据市属公立医院床位数,按照有关定编标准,综合考虑门诊量、住院率、教学、科研等因素,测算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核定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数,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公立医院,可按照“一院一议”原则,适时调整核定人员控制数,结合实际开放床位数逐步使用。第三章人员控制数的管理第六条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数使用计
3、划、招聘计划、招聘结果、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按有关规定报编制和人社部门审批。控制数人员招聘工作参照编内人员招聘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人社部门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将核定的人员控制数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根据公立医院的管理、专技等岗位比例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进行岗位核定,单独造册。市属公立医院按照管理、专技等不同类别合理设置岗位。第八条市属公立医院与控制数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三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按照相应岗位任职条件正式聘任,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解聘。控制数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聘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第九条控制数
4、人员参照市属公立医院编内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公立医院可解除控制数人员聘用关系:1 .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次年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2 .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控制数人员在福州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调动的,其身份不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市属公立医院年龄55周岁及以下具有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年龄50周岁及以下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编外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控制数人员。其他编外人员按照编内人员招聘规定参加招聘考试;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未通过招聘考试的
5、编外人员,合同期满不再予以续聘。第四章人员待遇第十二条控制数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工会福利、科研教学、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人事档案、考核奖惩、请休假等方面的管理和待遇原则同编内人员。第十三条控制数人员工资变动由卫健部门核定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工资基金由用人医院单独造册、实名管理。第十四条控制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凭编制部门审批材料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追加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控制数人员享受与编内人员同等的人员经费财政保障。第十六条控制数人员考入我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岗位的,其职称聘任时间连续计算。第十七条控制数人员“五险一金”由市属公立医院参照编内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在市属公立医院收支平衡基础上,控制数人员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借鉴编内人员住房补贴标准享受租房补贴。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市属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招收编外人员(退休返聘专家和军队自主择业人员除外),采取合理措施妥善消化现有编外人员。市属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结合编外人员消化情况,逐步补充到位。第十九条市属公立医院擅自突破人员总量管理、改变岗位类别、违反招聘程序、违规发放薪酬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