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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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 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 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 年印发)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 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 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
2、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 当,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江西省中小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 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真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 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年开展
3、 一次全市学籍审查,建立学籍管理台账,掌握全市学生学籍状 态及信息变动情况,定期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 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 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定期报送设区市教 育局备案。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 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 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每月核查一次 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须特别注意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年 级与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学籍接续工作,确保信息真实、
4、准确、 完整,做到“人籍一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 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 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各地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统一注册新生学 籍。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 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按照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片区进行招生,学生注册 学籍应符合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 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
5、其注册学籍。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 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江西省初中学籍但为江西户 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 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 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参加江西省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 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 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 学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普通
6、高中学校依据教育考试部门(机构)提供的录取名单 和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注册(接续)普通高中学籍。普通 高中学生建立学籍须经省教育厅统一审核;严禁违规和超计划 招生,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笫五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 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 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为学生获取电子学籍提供服务。第六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三)采用不正当
7、手段骗取入学资格;(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普通高 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 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 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 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 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 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 由教育部
8、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 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 关证明等。笫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 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查重通 过的才能新建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 “籍随人走”。对人籍不一致 的人员,坚决不允许入读。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 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 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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