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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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 管方式,规范广播电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倡导诚 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江西省社 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20) 52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深 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 发2021) 2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 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广播电视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江西
2、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 局”)行使的广播电视监管职责,依据守信联合激励、失 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对省广电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法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 据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化 和效能。第三条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省广电局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 准、程序和方法,结合广电行政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对 省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 价,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更新一次,一 般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机
3、构自行申报信息和省广电局在 上一年度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省广电局建立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组织各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机构自行申报信用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对本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开展自评;对机构申报的守信信息、失 信信息和自评得出的结果进行复评;根据评定结果更新信 用等级,确定当年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频次、频率。第五条省广电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省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 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省广电 局更新至信用档案。第六条基础信息是省广电局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
4、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等 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 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第七条守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 况判断产生正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对人在广播 电视作品创作生产、制作、传播、宣传报道等方面获得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八条失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 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发生了在作品创作生产、传播、宣传报 道等方面负面影响较大,或受到与广播电视业务相关的责 任追究、行政处罚信
5、息;经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检 查被责令整改、挂牌督办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一)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二)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收缴从事违法活动 的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第九条省广电局归集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应当真实有 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省广电局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 分为AA、A、B、C四个等级。各等级综合评分采用“通用+专业”的融合模式,即, 除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分值进行加减外,还参 考运用全省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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