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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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根据国 家、省有关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江西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管理的用于 解决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含借用人员)短期住房需求的租赁性住房。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隙、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周转住房审批、调配、修缮、腾退、租金收缴以及租赁合同签 订、入住手续办理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协助做好本处室干部职工的周转住房租赁申请、租 金收缴、房屋腾退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五
2、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专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成年单身子女, 下同)在南昌市区无产权住房,已购产权住房但申请时如尚未交付视为暂无产权住房;(-)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在南昌市区承租政策性住房;(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无产权住房转让交易记录;(五)本人、配偶为退役军人或部队现役的,在南昌市区无军产住房。本办法所称南昌市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 区等行政区以及南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3、第六条按照情况缓急的原则确定周转住房租住顺序。申请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填写省林业局机关干部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所在处室和省林业局办公室核实其申请信息;(二)所在处室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在本处室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局办 公室;(三)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报送人员情况进行复审,根据房源情况反馈申请结果,并定 期进行公示;(四)经公示无异议,申请人、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用手 续。第三章使用与腾退第七条周转住房租赁期限内可办理集体户户籍迁入,租赁期满后应在期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将户籍迁出。第八条承租人按照合同
4、约定使用周转住房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登记周转住房常住人口情况;(二)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处室和局办公室报告;(四)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五)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九条承租人应规范使用周转住房,不得有以下行为:(-)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拆改房屋各项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居住;(五)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六)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周转住房租赁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周转住房
5、租赁每2年为一个合同租 期,租赁总年限内合同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六条办 理续租手续。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网络服务、物业管理等相关 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承租人承租房屋期间应当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 坏应照价赔偿。第十二条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时应将周转住房腾空交回局办公室,经收房查验后结清 相关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第十三条承租人自愿腾退周转住房的,需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处室和局办公室,并在书 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周转住房。第十四条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腾退周转住房:(一)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南昌市区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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