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安全手册下册:安全分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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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质量平安手册实施细那么(2022版)一房屋建筑工程扁下册:平安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那么1. I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平安管理体系,标准企业平安行为,夯实企业平安主体五任,敢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平安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平安,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法律法规1,平安生产法:2.建筑法:3. 6特种设备平安法:4.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3 : 5.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6.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7. g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8.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9.江苏省特种设备平安条例等。()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42号);2.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资人、工程负货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3 (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任平安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229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O22153 号):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实施细那么(苏建质安(2022
3、) 378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假设干;敬见的通知(苏 建质安2022847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标准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平安管理2行为准那么2.1根本要求2. I. 1根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平安负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平安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6危险性较大的分局 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 定3 (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
4、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 前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货: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 1.2根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 IYL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苑闹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 工单位应当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E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劭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
5、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平安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结果负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方法(国家 质监总局令第163号)E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管理条例g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相关条文。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 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维续使用。平安
6、生产许可条例3第二条国家对旷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 制度。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 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 I. 3根本要求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 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贡,依法承当平安责任.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应当依
7、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 1.4根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货人、工程负贵人及专职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 员”)应当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E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贡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前方可任职。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 炭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第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贵人、工程负货人和专职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平安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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