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丰路机场路—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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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至机场路,西至薛家路。具体门牌地址: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非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房屋地段等级四级。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
2、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评专(2017)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
3、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
4、(2015)75号)执行。七、非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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