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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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包含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无为市、南陵县、湾池区、繁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省级及以上开
2、发区按照赋权清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沟、管、河道、泵站、检查井、进水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排灌设施除外。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确
3、定的排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设施。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六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破坏、
4、损害城镇排水设施,并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损害排水设施及其他排水违法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排水防涝(雨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排水标准、排水模式、排水设施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城镇排水防涝目标、要求和防治措施,各类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等内容。第八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污水、排水防涝(雨水)等专项规划,按照防治城镇内涝优先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现有城镇排水设施未达到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需求的,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城镇排水设施的建
5、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第九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社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工程,应统筹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条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
6、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依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以外,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体。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第十二条新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本级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7、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遵守排水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门或其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公共排水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道路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养工作,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排水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管养工作。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统一的排水管线(含附属设施)数据入库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前款规定的测量费用纳入相应主体工程投资。第十六条排
8、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十五日内,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排水管线测量成果资料、排水管道检测评估报告)报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同步将管线竣工测量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阳台(平台)但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在改造时应当增设污水管道。第十八条新建、改建雨水口应当加装截污挂篮,同步推进老式雨水口截污挂篮安装,规范设置排水检测井和格栅。排涝泵站应安装前池垃圾自动清理装置,泵站排水相关工作要建立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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