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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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务 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宣传。当前.,部分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和用工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还有个别用工单位 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置为招投标门槛,造成部分企业盲目申请劳务派遣
2、经 营许可、许可期内无派遣业务,导致违规违法经营、侵害职工利益等现象时有发 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机关)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 者的政策宣传和解读,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准确理解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 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理解“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规定、劳务派 遣与劳务承揽(外包)的区别,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要认真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劳务派遣审批管理,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各环节工作 的要求、流程和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审
3、批行为过程、结果负责。 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决定(沈政发(2019) 2号)要求,认真履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园 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权,并依据行政许可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严格审核申请条件和所需要件,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 逃资金”、“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 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用工单位自派遣”、“房屋租赁协 议有效期限在1年以下”的情形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
4、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四、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要严格限定在“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危险性 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及特 殊岗位,相关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与从业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得实施派遣和接受派遣劳 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控制劳务派遣用工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 用工总量的10%o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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