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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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 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5日沈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实施 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部署,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吸 引力、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 新活动,是指对城市发展形态和功能进
2、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包括完善城市 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提升居住环境,强化城市精细化 管理,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 品质等内容。第三条城市更新活动遵循“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绿色低碳、提升品质,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生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围绕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 家中心城市的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 设宜居、绿色、低碳、智慧、韧性、人文、活力城市,走出一条集约型内涵式城 市高质量发展新路。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成立沈阳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
3、全市城市更新各 项工作,研究审议工作方案、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 促、指导、检查有关工作落实,安排部署国家、省交办的其他城市更新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更新政策,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 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专 业标准,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 体,应当成立本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地区片区策划方案、年
4、 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统筹推进本地区城市更新工作。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 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重大城 市更新项目可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第九条 在城市更新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征求相关管 理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谋共建共享。策划实施各个环节应当 统筹各方意见,实行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发挥好人民设计师的作 用。第三章策划实施第十条 实行规划引领、体检评估、策划计划、组织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因
5、地制宜优化更新片区策划实施 路径,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沈阳市城市更新专项总体规划, 确定城市更新目标、规划布局等内容,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具备编制条 件、有编制必要性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编制本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常态体检评估制度,开展自体检、第三方体检 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本地区体检评估,并建立城市 更新基础数据库,收集人口、产业、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体检结果作为编 制相关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产权边界、 群众
6、意愿、资金平衡等因素的前提下,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多个城市更新项目集 中连片有共同改造需求的,应当划为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 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主动提出更新建议的,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划定确定更新片区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机构或物业权利人作为前 期业主,组织编制策划方案。方案应当选取一流团队,策划明确更新目标、产业 定位、更新内容、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并结合历史文化特色,同步 完善文化旅游体验功能。方案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五
7、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确定储备 项目和实施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计划包括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项目范围、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市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筹全市情况,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入库项目享受 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六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实施方式、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方式、 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前 期业主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 项目及跨区项目
8、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坚持集约、适度,杜绝大拆大建、无序 扩张等粗放城市发展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保护传承、优化改造、拆除重建等方 式推动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相关审批手续原则上由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 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实施主体商定实施全生命周期管 理,将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履约协议书,建 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实施主体建立项目改造档案管理制 度,以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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