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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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1.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12抽样基数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1.3抽样范围抽取产品种类包括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1. 4抽样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三)检验样品数量(只)备用样品数量(P)1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4222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844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12(八)放电QB/T2947.3GB/T369722低温放电3过充电4过充电保护5过放电保护6短路保护7放电过流保护8壳
2、体阻燃性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Fl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R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3判定规则3.1依据标淮QB/T2947.3-2008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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