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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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区(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反发展改革行政管理的行为时,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第三条市、区(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并依照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第四条发展改革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2、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行使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过罚相当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
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时,同时适用本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综合作出决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
4、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裁量基准中适用规则规定的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形,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域范围,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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