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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丙方(担保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订立。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拥有对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年月日共计为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元
2、,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年内分期全部支付完毕0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3、第七条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妥之日由甲方交给乙方,该转让标的之权利自债权凭证交付乙方之时发生转移第八条转让标的之权利一经转移,原甲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对债务人和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九条本次转让由乙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第十条陈述和保证10.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I)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4、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10. 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 1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转让债权总额的%;11. 2任何一方违反其
5、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二条保密一方对因本次债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任何
6、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
7、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十八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九条通知19.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19.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1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