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墓地管理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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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墓地管理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墓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骨灰存放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墓地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向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坟墓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公益性墓地单位应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推广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骨
2、灰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生态葬法,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第四条县民政局是本县范围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天台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并聘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公益性墓地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
3、条公墓建设项目审批应由行政村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乡镇街道在初审后,组织各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征得县自规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天台分局等部门同意后,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针对公墓布点规划、公墓建设内容等进行审查,出具建设批复;乡镇(街道)凭批复向县行政审批局、县自规局申请用林、用地手续;取得手续后由行政审批局审批,审批后抄送县民政局。第六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
4、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禁止建造遗体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禁止接收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出售活人墓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墓地。第七条公益性墓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造墓穴,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骨灰存放室内只允许建造骨灰存放格位,不准建造室内墓穴。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八条公益性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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