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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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管理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监管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二章分级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监管全覆盖原则,明确辖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名单,避免交叉重叠或将监管责任层层向下移交。第五条根据非煤矿山企
2、业性质分为中、省属企业和非中、省属企业两类;按生产状态分为生产、建设、停产停建(含闭坑闭库等其他状态)3类;按危险性将非煤矿山分为固有风险较大(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和非固有风险较大两类,尾矿库分头顶库和非头顶库两类。第六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的固有风险较大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和排土场)及“头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第七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以外的所有非煤矿山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第八条市(州)应急管理部门
3、本级监管力量不足的,须经省应急厅审核同意,将辖区内部分“头顶库、单班下井人员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的直接监管权限下放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但中、省属企业和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企业不得下放。第三章监管职责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履行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二)对各市(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三)对全省生产运行的固有风险较大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市(州)专家会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对近3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其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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