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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
2、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测活动相关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修复及应用。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及信息发布。第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进行日常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住房和城乡
3、建设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动态记录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并负责对全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发布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信用评价管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章检测机构、
4、检测人员的信用第八条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等证书编号,检测人员名单等(见附表1);(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获国家实验室认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限住建行
5、业检测类);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满意;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为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并获得表扬、表彰;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全部通过培训合格等。(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文件认定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约
6、、不正当竞争;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等失信行为。第十条建立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培训情况等(见附表2);(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一条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检测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受到住房城乡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市(州)级及以上各类个人表扬、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等。(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文件认定的检测人员弄虚作假、违约、不正当竞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第四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第十二条检测机构
8、、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检测机构自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一)有关部门的表扬、表彰文件和通告;(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三)责令整改通知书;(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采用加、扣分制对采集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加分总分10分,不良行为扣分总分10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检测机构扣分项分为机构资质与管理水平(43分)、检测行为(57分)两大部分。具体加分和扣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9、表(见附表3)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见附表4)的规定进行评定。第十五条诚信管理平台根据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自动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等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综合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优秀。表示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质量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B级(95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笠O分):信用良好。表示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社会信誉较好;C级(7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0分):信用一般。表示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质量管理水平一般,社会信誉一般:D级(综合信用评价得分60分):信用差。表示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质量管理水平
10、差,社会信誉低。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记录公开期为1年:(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检测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检测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检测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作出列为D级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第十八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自主上报,附上相关
11、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的原则及时处理。第二十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依法依规作出认定后,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扣分。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加分或扣分内容的,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第五章信用信
12、息公示与发布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项经执业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发布。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进行动态发布(包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和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设置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查询窗口。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及时更新。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
13、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受理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报送。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及时向采集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异议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七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八条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移交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对失信检测机构、检测
14、人员的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二)审核。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三)修复。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属于市(州)采集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意信用修复书面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属于省厅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终止其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一)本办法附表3、附表4所列不良
15、行为扣分记录不满三个月的;(二)列为D级信用不满六个月的;(三)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被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第三十一条信用修复采用逐级修复方式:(一)列为D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C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C级最低分;(二)列为C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B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B级最低分;(三)列为B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A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A级最低分。第八章信用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1年有效期内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约谈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个人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时,鼓励实行投标人信用等级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结果与投标人资格条件挂钩,并将信用等级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作为投标入围、评标条件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资格条件对列为D级信用的检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