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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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第三条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第349号令
2、),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负责实施,其余13个市(州)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第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安全性进行的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其审查意见和结论作为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的
3、依据之一。第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规定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二)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OnI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Onl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超限高层建
4、筑工程除外)和市政公用设施。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且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文件中应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并作为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之一。第六条属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畴且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规划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5、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市政基础设施);(三)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四)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结构);(六)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八)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和相关的资料;(九)试验报告(项目需要时);(十)对采用消能减震、隔震技术的结构,应有消能减震、隔震设计专项分析。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精简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纳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审批。审查程序为:(一)申请和受理。建设单位可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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