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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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
2、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排污管道、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财政、审
3、计、自然资源、综合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划转、结算、对账、查询等事项进行约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总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为单位设账,实行四级账户核算。总账户为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三级核算,每个业主设立四级核算。第
4、二章资金缴存第六条2013年11月1日起,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已经立项在建未售的商品房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房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缴存额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执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5、。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缴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时,要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在项目建设符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将该项目的栋、房号等情况,用电子表格文档,报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持上述材料和市、县(市、区)住房和
6、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银行申请项目二、三、四级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告知购房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标准和总额,同时向购房者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三)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到代管银行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代管银行应向业主出具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以便缴存人办理入住和产权确认手续。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即时续交。(一)已实施物业管理,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金额、方式、时限,由物
7、业服务企业依法作出续交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作出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二)未实施物业管理,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金额、方式、时限,由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
8、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依法作出续交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组织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按上述规定程序通过之日起10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已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一)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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