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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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要求,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进职
2、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规范使用范围,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统筹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二、主要任务(一)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每月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前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2023年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金额,根据2022年12月个人账户正常划入金额按月定额划拨;2023年当年退休的人员,自办理医保退休待遇手续次月起,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划账口径计算。2024年1月1日
3、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统一调整为本方案实施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O(二)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政策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4、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办理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待遇与在市内相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待遇根据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相关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原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住院当天和前一天的门诊费用政策不再执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门诊急诊、抢救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三)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按照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
5、全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范围,不再自行增加病种。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持一致,合并计算一个起付标准,逐步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按照省要求调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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