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问题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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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问题处理办法为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压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属地政府和村委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高效治理工作,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督导工作制度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制度的通知(黑环督办(2019)1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一、督办主体省、市(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二、督办事项(一)中央、省环保督察、审计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事项;(二)省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事项;(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事项;(四)非正规垃圾点排查整治工作事项;(五)省级暗访发
2、现和媒体曝光问题整改工作事项;(六)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工作事项;(七)上级机关确定的督办工作事项。三、督办方式(一)警示1 .向问题发生地政府或上层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或口头警示,明确整治任务、标准、时限。2对警示事项未按标准、时限完成的,采取约谈方式进行再次督办。(二)约谈1 .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事由、被约谈人。2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标准和要求。被约谈人应对约谈事项做出回复。约谈应做好记录,被约谈人要签字备书。3 .被约谈人应在被约谈后,在指定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4 .经约谈仍未按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采取通报方式进行督办。(三)通报1 .向
3、问题发生地政府或上层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报,明确整改标准、限期和结果反馈。2 .对整改达标的,报上层级主管部门办结销号;对整改不达标的,进行挂牌督办。(四)挂牌督办1 .向问题发生地政府或上层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挂牌督办要求,要求定期报告整改进度、按标准和限期办结。2 .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督导组专项督导。3 .通过挂牌督办整改工作仍不达标的,提出问责建议。(五)问责建议1 .问责建议情形(1)中央、省环保督察、审计反馈、省级交办问题整改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2)非正规生活垃圾点未进行治理的。(3)在同一个村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或收转运设施设备缺失、闲置问题反复出现,在一个季度内发现5处以上的。(4)在同一个乡(镇)内,上述(3)情形在30%以上村存在的。(5)在同一个县(市、区)内,上述(4)情形在30%以上乡(镇)存在的。2 .上层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题发生地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提出问责建议。3 .提出问责建议事项,必须经过现场核实、集体研究讨论,综合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村委会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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