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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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 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 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 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 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 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 25 号);
2、(四)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 13 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 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 1号);(六)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 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七)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 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 322号);(A)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 44 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0) 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 2号);(十一)浙江
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 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 2 号)o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 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
4、、挂牌出让方案, 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 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
5、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单岛 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初审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 岛申请,编制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受理并审批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 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申请。三、规划编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需要开发利用的无居 民海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单岛
6、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 用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单岛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 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2.海岛的用途;3.海岛各区域、 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4.航道、电力、通讯等 基础配套设施;5.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无居民 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单岛规划 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单岛规划还应当包 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单岛规划应当通过召开
7、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 家意见,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时间不少于 30日。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公示情况和专家、社会公众 意见采纳情况。单岛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 除外。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名称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居民海岛名称一般应维持现状, 确需命名与更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定。海岛管辖存在争议的,由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的意见。
8、省际间存在争议或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无居民海岛,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的 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无居民海岛名称标 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有关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维修或者更 换情况,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按照“一岛一档”的原则建立无居民海岛名称档案并将档案副 本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保护与生态修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 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定期监视监测,编制年 度监视监测报告。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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