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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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 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 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 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具有驾驶室、医疗舱、双 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 设备。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救护车配 置与使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市(州)、县(市、
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第四条 配置与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 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车 (WS/T292-2008),结合我省实际,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 类型:(一)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 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二)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 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S)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四)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
3、型):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 备的救护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 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 防疫指挥工作。2 .疾病控制专用车。配有疾病控制专业急救设备,能对 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3 .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 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实施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4 .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 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5 .其它类型救护车。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派或人民 群众健康需求,承担特殊医疗卫生任务的救护车,如病毒标
4、 本、疫苗运送、非急救转运等等。第六条普通型救护车(A型)、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设备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一救护车(WS/T2922008)执行。第七条 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装备标准按照相关规 定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装备。第三章 救护车的配置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配置 救护车应根据辖区人口和服务半径及医疗救护、卫生应急等 任务的需要,实行全域覆盖,合理布局,保证敏捷应答,快 速反应,就近出车,及时救治。第九条 各地急救中心(站)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院 前急救体系建设和湖北省院前急救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 加强院前急救车辆
5、配置。第十条 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一)三级医疗机构可按照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 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可配置12辆抢救监护型救护 车(B型)。(二)二级医疗机构可按照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 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可配置12辆抢救监护型救护 车(B型)。(三)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配置12 辆救护车。因为医疗救治及传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医疗卫生机构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配救护车。第十一条 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医 疗卫生机构按照承担的急救工作量,可参照以上同等规模医 疗卫生机构标准合理配置救护车。第十二条 卫生应急指挥、妇幼保健、疾病预
6、防控制、卫生 监督、采供血等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保障工作所 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相应种类、相应数量的救护车。第四章 救护车备案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新增、更新救护车 应到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核准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到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实行集中行政审批制度的市(州)、县(市、区),由所在 地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一)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备案表;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车辆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二)其它卫生机构办
7、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备案表;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书复印件或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车辆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资 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出具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救护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 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办法办 理救护车备案相关手续,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 让登记。第十七条 救护车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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