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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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活 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
2、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 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二)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产品;(四)伪造、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五)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六)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地理标志、 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
3、主要方式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 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第七条 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针对 性检查。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第八条定期监督检查是对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实施的周期性检查。定期监 督检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检查计划、产品目录、检查周期,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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