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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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2015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 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 常。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 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 生缺陷防治纳入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 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 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 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妇幼健康
3、服务机构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 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 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 生。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 治工作。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 术的转化应用。第二章预防与救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 预防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 陷的意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 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 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区服 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 育资料。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组织 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中等以
5、上学校将出生缺陷防 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第十二条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 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环境保 护,开展与出生缺陷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研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机 构,应当指导缺碘地区育龄人员和婴幼儿科学补碘。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 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6、应当为本辖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 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 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 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 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其做好 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 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在婚姻登记场所附近设置婚前 医学检查点等方式,为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便利
7、条件。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 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并向公众公布获取该服务的途径和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种类。承担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 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保健档案; 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 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辖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服务 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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