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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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操作规程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 制度有关工作安排,湛江海关在本关区内推广国际海关AEO互 认合作制度。第二条本规程AEO制度是指“经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以下简称AEO )制度,是海关对守法程度、 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 切实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中国海关目前已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28个成 员国、新西兰、瑞士等33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正式实施了 AEO 互认的安排,中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 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
2、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 物提供通关便利。第三条 适用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的企业范围如 下:第二条所列的33个国家和地区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 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加坡关税局认证的 uSTP-Plus企业”为新加坡的AEO企业、认可韩国海关认证的“进 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为韩国的AEO企业、认可中国香港海 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AEO企业、认可欧盟 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 ) ”和“简化海关手续及 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 ) ”为欧盟的AEO企业、认 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认 可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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