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警示案例通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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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层级执法监督指导,防范化解执法矛盾风险,有效杜绝、减少消除、积极整改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提出要求,督促下级交通运输部门限期办理的层级执法监督措施。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和省综合行
2、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开展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排查治理。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区域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工作。第六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问题调查和整改工作。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省厅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责成市(地)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须省进一步挂牌督办的;(三)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执法负面舆情或者重大不
3、良社会影响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需省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市(地)交通运输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一)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市局牵头督办的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二)上级开展执法考核发现的重点问题未整改的;(三)因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趋利执法、腐败执法等重点问题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引发媒体舆论负面效应的,引发群众和行业从业者聚集上访的;(四)本行政区域执法领域投诉举报高频事项;(五)需市级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自查报告的;(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三)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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