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修正).docx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V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 施,包
2、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 桩及其辅助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 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 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 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 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 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
3、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 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 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 合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 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电力设施保
4、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 管线的,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
5、 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间,保障被跨越物体的安全, 减少森林的砍伐。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 立标志,并予以维护。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 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 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作业单位可 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需要电力设施线路图纸等资料的,电 力企业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 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 经济特区 电力设施 保护 规定 2022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