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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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创 新发展、诚信经营、高效服务、转型升级,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 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 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市外
2、进盐机构)信用情况的 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从业活 动中的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和评价,形成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实 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第四条 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信 用管理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工作委托盐城市工程 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实施。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 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严格遵
3、守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行为规范,诚信 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表彰、奖励和表 扬等行为。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I、- 般失信信息指咨询企业或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 设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各级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通报 批评、责令改正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的信息。2、较重失信信息指咨 询企业或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
4、动中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违反资质、 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等信息。3、严重失信信息指咨询企业或 其执业人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全部或主要民 事责任、行政机构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第七条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一)良好信用信息咨询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咨询企业登录盐城市工程造 价信息网(www.ycgczjw.con ) “盐城市咨询企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 统”),按要求自行填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市造价处审核通 过后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1 .各级
5、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市造价处等对咨询企 业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由市造价处负责及时采集、记 录,并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2市造价处受理的涉及咨询企业的举报、投诉等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实后,对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造价处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 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3 .对咨询企业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司法判决(已生效)及其他相 关部门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市造 价处应将省、市信用平台记录的上述不良行纳入计分;4 .对于咨询企业其他应减分的不良信用信息,市造价处审核确认后及时 予以记录,并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减分。第八
6、条 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市造价处应加强 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并建立信息申诉与复核机制。第九条 对咨询企业良好信息加分,将在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 公示,参与咨询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均可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可通过 书信、举报信箱等形式实名递交。市造价处应做好审核工作并保护递交人合 法权益。对咨询企业不良信息减分,将在盐城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如 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申诉内容, 并将书面证明材料一次性递交至市造价处审核处理。第十条咨询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对存在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的,经查实后将及时删除信用
7、信息,并记录不良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市造价处应确保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的安全稳 定运行,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建立并完善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第十二条 市造价处认定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信用行为可按下列方式予 以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发生较重以上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禁止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四)限制发生较重以上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和政府重点 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三条 本市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以分值 为体现,数据实时更新,并在盐城市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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