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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指由个人承担所需费用而出国(境)旅游、求学、探亲访友或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行为。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
2、学校按照规定的范围,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四)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第七条
3、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各学院(部门)负责管理,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备案。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前2周提交XXXX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一)在职校领导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须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应经所在单位、保卫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分管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三)中共党员和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应经所在单位、保卫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批。(四)其他人员应经本单位
4、、保卫处、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批。第九条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除填写xxxx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外,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备案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第H-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审批因私出国(境)手续:(一)不符合因私出国(
5、境)审批范围的;(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已确定要调离或正在办理调离手续的;(五)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第十三条教职工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如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等,由个人持本单位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表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第十四条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必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十七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将证件上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人员的证件由个人妥善保管。党委组织部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第十八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入境)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第十九条副处级及以
7、上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第二十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第五章外事纪律与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学院(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
8、度进行审批。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XXXX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回执单。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回国(入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至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个人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因私出国(境)教职工须主动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做好证件保管工作。出现以下情
9、况的,学校将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二)故意隐瞒事实不向学校备案的;(三)违规办理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四)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五)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时间的;(六)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七)不按时提交因私出国(境)回执单的。第二十五条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因私出国(境)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