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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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四)除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高考的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定向培养的司法
2、干警专升本班学生外,非外语专业学生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合格标准(其他语种参照此标准执行);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四级(TEM4)合格标准(其他语种参照此标准执行),且第二外语达到合格标准。(五)毕业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3(含)以上。因未达到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年限内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或教学计划内其他课程考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在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补授学位申请。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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