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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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电力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我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
2、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办理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各有关单位办理日常信访事务。信访办为学校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的常设机构。校内各中层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受理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五条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二)对学校及各中层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五)向学校
3、中层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先向中层单位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可向学校信访办申请复查。第六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三)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四)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五)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六)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七)
4、在规定期限内由有关部门正在受理之中或不属于学校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及义务第七条信访人的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四)向学校信访办、有关中层单位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信访人的义务(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信访处理决定。(二)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口头
5、方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同时信访人应签名确认。(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以信访为由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二)以信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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