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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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规范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指导原则。二、范围本指导原则中的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通过眼睛观看或照射眼睛引发视觉反应,用于近视控制或训练、弱视治疗的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眼科激光手术治疗设备、眼内照明器具和接触镜产品。三、管理属性界定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理等进行综合判定。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
2、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用于普通人群日常眼部保健、缓解视疲劳的产品。四、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依据其光源特性、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一)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类别应不低于第二类;如产品以激光为光源,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二)产品用于近视控制或训练时,根据以下原则判定:1.如产品以激光为光源直接照射眼底(如视网膜的黄斑区),用于近视控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5o2.如产品以非激光的其他类型光(如LED产生的红光)作为光源直接照射眼底(如视网膜的黄斑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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