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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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处 方方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大 纲Page 3概况和制定过程概况和制定过程总 则1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2处方权的获得3处方的开具4处方的调剂5监督管理6法律责任7附 则8主要内容Page 5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l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l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l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l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Page 6n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l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l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n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
3、名、身份证明编号。n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Page 7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处方颜色 u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u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u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u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u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Page 8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u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 u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u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Page 9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u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u开具西药、中成药
5、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u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Page 10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u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u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u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
6、重新登记留样备案Page 11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处方的一般管理l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u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u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u国际单位(IU)、单位(U);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u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u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u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u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Page 12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l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l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
7、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l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l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l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Page 13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l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l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8、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l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Page 14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四章处方的开具l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l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l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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