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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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海域有偿使用)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出让方式)海域出让方式包括审批出让和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具有审批权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部门)申请使用海域。为提高海域资
2、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海洋部门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农业用海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尚未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改变农业用途的,按照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
3、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即为招标、拍卖的成交价。市海洋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其招标、拍卖的单价不得低于同用海类型、同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第五条(征收方式)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并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应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清。凡属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第六条(分期缴纳)对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一亿
4、元的,如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o海洋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查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第七条(不足一年的计征)对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征海域使用金:(一)使用海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二)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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