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消防员)安置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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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名第工仆毒件也;&士岳(情除房)Z置工仆安施偈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消防员)安置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安置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安置的前提下,由区政府提供安置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二、安置对象(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二)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消防员。三、职能单位及职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消防员)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根据当年安置对象人数,在核定的年度使用编制(岗位)计划内,按事业单位编制40%(遇小数增加一个编制)、其余为国有企业编制的安置方式,提出安置初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后共同实施。其中事业单位由区委编办负责提供岗
3、位,国有企业由区财政局(国资力、)提供岗位。四、安置办法(一)考试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服役表现等情况,量化评分。1.考试。以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2.考核。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考核计分以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为依据,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分项目,计算服役表现量化档案分,确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消防员)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附件1)。-2-(二)安置程序根据综合得分,本着高分优先、自主选岗的原则,确定安置岗位。1综合分。按考试分40%、考核分60%的比例计
4、算综合分。2.复核。安置对象综合分实行复核制,由核实人和复核人进行核实计分,公布计分结果,并由安置对象核对签字。3公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按规定公示安置对象综合分及排名。4选择单位。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纪委(监委)召开安置选岗会议。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由安置对象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单位中自主选择,填写市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消防员)安置登记表(附件2)。如遇总分相同,以档案分高者优先选择;档案分相同,以军龄长者优先选择;军龄相同的以入伍时间早者优先;以上均相同者以抽签决定顺序。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自主选岗或在安置后十五天不到安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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