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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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规则一、评价主体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由区级负责牵头的监管部门统筹,会同协同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监管一业一评指标设定、评价信息收集及结果应用工作。二、评价对象各区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含零售连锁总部b三、评价方法(一)分值权重设置药品零售企业风险评价和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0分,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等方面存在风险因素以及信用情况分别打分,权重系数及分值设置如下。风险、信用类别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
2、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权重系数0+6OJOJ0*05015分值设置60010010050150(二)评价标准1风险评价。以企业在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等方面为主指标,各监管部门依职责及各自建立的风险评价指标内容,进行单独评分(如不涉及相关项,以满分计算),由区级牵头部门综合相加形成药品零售企业风险分级。从低到高分为I级风险、Il级风险、Ill级风险、IV级风险共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300(含)分以下的,为I级风险;风险分值为300-600(含)分的,为Il级风险;风险分值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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