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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交通工程建设廉政管理规定为有效防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腐败,推进源头防控,努力完善工程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建设“阳光、优质”工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选择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规划、咨询、专题编制等单位从事相关业务;(二)有意对研究、咨询等相关费用审批把关不严,以谋取私利;(三)随意改变工程规模,造成研究成果存在重大缺陷等;(四)选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专题编制等单位;(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产品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从中收受好处;(六)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二次分包。二、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
2、为:(一)应当公开招标的不公开招标;(二)将应当招标项目用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三)以虚假形式进行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四)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招投标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或为投标人围标提供便利;(五)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任意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六)违反规定实行地方保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七)针对特定的投标人设定资格条件或采用不同标准对不同的投标人进行清标;(八)在招标和评标工作中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操作方式或评标意见,影响或干扰招标、评标工作;(九)评标或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
3、标人登门拜访、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参加投标人安排的宴请或其它高档消费娱乐活动;(十)不按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规定订立合同或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签订虚假合同;(十一)其它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原则,进行招标、评标的行为。三、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有意抬高征迁赔偿金额,照顾利益相关人或徇私舞弊,从中收受好处;(一)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三)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或肢解设计变更以规避审批;(四)向施工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转包给有利益关系的施工作业队伍;(五)向施工单位指定
4、或介绍特定的材料供应商或设备采购单位或出租各类设备;(六)利用虚假计量等手段,虚报高报工程量或抬高单价;(七)通过虚列项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八)拆借、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不按批准的计量支付单超额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九)向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单位以劳务费、技术合作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回扣和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十)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摊派或以借用名义购买车辆、电脑等各类设备;或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十一)通过领取加班费或辛苦费等方式收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十二)以计量支付、工程结算以及资金拨付为手段媒取私利,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
5、或好处;(十三)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有关费用;(十四)参加由施工单位安排的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十五)要求或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十六)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十七)在工程决算、工程遗留问题处理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十八)与施工单位串通,联合骗取设计变更,将无需变更的设计进行变更或扩大变更工程量。四、在工程质监、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质量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质量卷定为手段,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二)在原材料检测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中,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三)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将不合格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或将合格工程评为优良工程;(四)在试验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五)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或在调查过程中,不实事求是,存在偏见或个人主观臆断。五、对违反本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对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涉及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还将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