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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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武汉市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医保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调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保障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二、提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额度。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产前门诊检查基金支付额度提高至IoOo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三、扩大产前检查
2、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原则上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五、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按照基本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六、调整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对应就医方式,按照基本医保相关规定执行。七、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八、统一津贴发放期限。参保职工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根据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规定的期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减少享受生育待遇前置审批材料。除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我市现行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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