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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全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除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托儿所、午托班、小型医疗机构、小养老院、小福利院、小孕婴服务场所、小商场、小培训机构、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健身休闲场所和小生产加工企
2、业。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界定标准:(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托儿所、午托班: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和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午托班;(二)小型医疗机构: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医养机构、康复机构;(三)小养老院、小福利院: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四)小孕婴服务场所: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五)小商场:建筑面积在IoOO平方米以下的商店、超市、市场、便利店;(六)小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七)小餐饮场所: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餐饮场所;(八)小旅馆:客
3、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九)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游艺、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十)小网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网咖;(十一)小健身休闲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馆、台球厅、棋牌室、洗浴、足浴、水疗馆、美容美发场所;(十二)小生产加工企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作坊、工厂等生产加工企业。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既包括营利性场所,也包括非营利性场所。第四条【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小型
4、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上级政府进行督办整改;(二)对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5、罚,并实施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三)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四)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二)指导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五)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六)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五条【应急、住建、城管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
6、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二)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三)指导下级燃气主管部门加强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燃气企业加强燃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负责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编制、监督检查等,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管道路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且妨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对本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
8、范围外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三)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七条【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职责】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三)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
9、安全宣传教育0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每月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二)对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五)协助开展灭火、应急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
10、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二)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
11、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三)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12、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场所,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一条【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13、全责任。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多合一场所设置管理】禁止在下列建筑和场所内住宿:(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三)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四)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
14、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场所内应当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设施器材,场所内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
15、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疏散示意图要设置在明显位置且通过图画、广播、视像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小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养老院、小福利院、小学校、小幼儿园、小培训机构、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不超过两人的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型电气线路保护装置。第十五条【动用明火管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在生产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四)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五)禁止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他部位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当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