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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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南鹿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南屁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2、一、本方案适用于南鹿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南鹿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南鹿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三、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产权调换。(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四、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
3、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南鹿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
4、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依法不予补偿。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4.2007年1月I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五、被
5、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六、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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