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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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南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南华县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在城市道路内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
2、位、出租汽车及公交车停车候客泊位。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时段临时停放。第五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贝L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住建、公安、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和出租车、公交车免费停车泊位。每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
3、第十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或主要的次干道;(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三)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五)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工作井周边一点五米以内的区域;(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鼓励和提倡车站、宾馆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第十二条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第十三条经营单位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经营单位应在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及车流量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原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规划建设和交通状况的需要增设或取消。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止服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取消、迁移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单位。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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